绍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绍市水质监〔2007〕1号
各在绍水利施工单位:
针对目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情况、问题,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办法》,以及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由我站质量监督的水利建设项目,未按以下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资料整编的项目,我站将不再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一、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商设计单位复核后,报我站核定。
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应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办建管[2002]182号)填写,当其中未有适合工程的评定表时,可根据实际由监理、设计、施工共同商定,按同一表式制定评定表,并报我站批准。
三、工程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应通知我站派员参加。
四、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和相应的施工规范(程)之规定进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抽检。
五、施工技术资料整编内容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附件3中的“施工文件材料”进行整编,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完成,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中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表04)进行核查,经施工单位(非项目部)质检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后,送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复查、填写复查意见、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非项目部)公章后,方可送我站。
七、工程完工后,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E中的编写大纲的要求分别即时编写“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加盖单位(非项目部)公章后送我站。
八、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我站将及时予以通报。
主题词:水利 质检 资料 整编 通知
抄送:绍兴市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各在绍水利监理单位
绍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7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