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农水)局: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中附属建筑、市政园林、公路等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了《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中附属建筑、市政园林、公路等工程质量核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中附属建筑、市政园林、公路等工程质量核备实施办法》
绍兴市水利局
2012年11月13日
附件
绍兴市水利建设工程附属建筑、
市政园林、公路等工程质量核备实施办法
一、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有关建设、交通等相关质量评定规程规范,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由绍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利建设工程中附属建筑、市政园林、公路等工程(以下简称“附属工程”)。
三、各质量责任主体(参建各方)应按照相应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附属工程”的质量评定,同时还应按照水利行业的要求进行监理平行检测和第三方质量检测。
四、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附属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在工程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有关说明报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确认。“附属工程”应按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确认的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五、“附属工程”质量核备按项目划分中的最高级别(分部、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备。即“附属工程”项目划分最高为分部工程时,核备分部工程质量,“附属工程”项目划分最高为单位工程时,核定单位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不再核备。
六、“附属工程”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工程验收质量结论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验收应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通过监督机构核备后方可进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七、分部工程质量核备时应提交的资料:
1、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
2、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工程质量数据汇总表
4、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如有)
八、单位工程质量核定时应提交的资料:
1、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表
2、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工程质量数据汇总表
4、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
5、参建各方工作报告
九、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10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十、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十一、本办法在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参照实施。
[全文下载]: 绍市水利〔2012〕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