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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水资源费征缴统计等工作的通知
 
浙水资管〔2012〕11号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文件

浙水资管〔2012〕11

关于做好2012年上半年水资源费征缴统计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做好2012年上半年水资源费征收、缴库、统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缴库

  1、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做到足额及时征收,全面完成今年上半年水资源费征收任务。

  2、根据《关于市县水资源费征缴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2010〕108号)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至今仍未实行水资源费就地缴库的市县,请你们协同当地财政、人行等部门,抓紧完成该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统计

  1、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水资源费征收统计明细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2),于2012531日前报送市水利局。未实行就地缴库的市县,须同时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核销表。

  2、各市水利局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核实、汇总后,分别将纸质和电子表格于2012年610日前报送我中心。

  三、按各级次分成比例上缴水资源费

  已实行就地缴库的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按规定的分成比例缴入国库。未实行就地缴库的市县,接我中心开具的“浙江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水资源费省级分成额(包括以前年度已结报尚未上划额)上缴省财政结算分户。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水资源费征缴统计通知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2012年5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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