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市直各开发区,局属各有关单位: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程序,也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浙江省水利厅于2014年6月印发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关于小型工程施工图审查。为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减少审查审批的环节,除《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涉及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桥梁等除外,其他无工程等级的工程,如河道清淤、农田水利等工程也不再进行图审),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施工图审查范围。
二、关于施工图备案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省级及以上审批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省水利厅备案,市级审批项目报市水利局备案,县级审批项目报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直各开发区审批项目按绍市委发〔2014〕10号《关于调整完善市与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报有管理权的部门备案。
三、关于备案申请及资料。项目法人在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提交《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及相关附件资料,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作为工程施工招标、质量监督及验收的依据。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而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依此进行工程验收。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设计规范,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及时受理施工图审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绍兴市水利局
2014年11月24日
[全文下载]: 绍市水利〔2014〕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