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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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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淤管理工作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4〕188号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
  11月上旬,绍兴高新区河道环境整治工程(施工)2标在河道清淤过程中,施工方式简单粗放,措施不力,致使部分污水流入附近河道,造成周边河道环境污染,形成了较大的舆论压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市区河道清淤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程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越城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河道清淤监管工作,河道清淤疏浚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抽查、项目业主巡查、监管部门不定期督查的淤泥处置工作检查监督机制,对淤泥处置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过程管理控制。实行排泥堆土与疏浚清淤土方间的动态核对制,重点对淤泥的排放、运输、堆放进行过程控制,并建立台账。各级水政执法队伍应加强对水利清淤疏浚项目淤泥处置工作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淤泥处置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对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淤泥处置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处置、拒绝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整改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通报批评,对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给以相应的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2.河道淤泥处置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应用尽用、集中堆置、安全管控的基本原则,同时,鼓励探索淤泥制砖、制水泥、道路基础回填、园区地面填筑、废弃矿坑填埋、低洼地平整、绿化种植等常规方式。避免淤泥二次污染,防范泥土流失,严禁泥土偷排入河。
  3.在河道疏浚和清淤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应对疏浚或清淤方式、淤泥处置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项措施。其中,河道清淤疏浚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应提出施工顺序,明确挖槽断面尺寸、疏浚方式、弃土和淤泥处理方法,排泥场布设等相关措施;招投标环节中,应明确疏浚设备配置、施工方法及程序、排泥区或排泥场布置设计、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措施等;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河道淤泥总方量、堆放场所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基本信息等备案资料。
  4.严格落实排泥场防护措施。排泥场围堰取土和填筑应满足相应规范规定,具备稳定、防渗、防冲等功能要求。排泥场退水口应设置多级沉砂池等必要过滤措施。围堰外侧应设置截水沟,收集渗滤污水导入沉砂池。严格控制排泥场内泥浆溢失,退水口出水泥浆浓度要求符合国家环保有关标准。排泥场四周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实现全封闭,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项目业主应落实专人对围堰加强维护,并对截水沟和沉砂池进行定期清理。排泥场吹填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进行平整和复耕,通过项目业主和当地乡镇或行政村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使用。
  5.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淤泥处置的落实。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按照施工措施计划确定的淤泥处置方式及指定的堆泥场地进行处置,并承担淤泥处置的具体施工管理职责。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管,防止淤泥随意堆放、偷排等现象发生。河道清淤疏浚项目完工验收时,应组织淤泥处置专项验收,淤泥处置专项验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

                                 绍兴市水利局

                                   201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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