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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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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4〕194号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局,市直各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积极推行“阳光水利”建设,逐步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维护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公开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设安监处反馈。

                                  绍兴市水利局

2014年12月5日

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公开、透明的动态信息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范围。

  1.工商注册地为绍兴市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图审机构都应登记并公开相关信息。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主项或增项)的企业;

  (2)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企业;

  (3)具有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已取得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

  (3)不符合1、2所列条件,但企业相关人员已取得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建设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三级聘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监理员、造价员)的企业。

  2.工商注册地不在绍兴市范围内的外地企业,承接绍兴市境内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监理服务费合同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规模以上项目),或承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1.企业和单位信息,包括企业和单位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

  2.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所持有的水利从业资格证书类别、各类证书的相关信息等。

  3.在建项目信息,工程建设所在地为绍兴市境内施工、监理合同额在规模以上的项目,包括在建项目的合同主要内容、主要管理人员信息等。

  4.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审查人员信息等。

  第四条 信息公开方式。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统一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络路径:http://js.zjwater.gov.cn)进行公开公示。

  1.各企业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进行申请登记、信息录入及联络工作,信息员除按要求报省厅外,同时将信息员基本信息报绍兴市水利局建设安监处备案。

  2.各水利施工、监理、图审企业应在工程合同签订后7日内在信息平台登录在建项目、图审项目信息。

  3.信息平台上已发布的各企业、从业人员或在建、在审水利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信息登录、信息更新等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浙水建〔2013〕31号)、《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启动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建〔2014〕14号)。

  第五条  信息应用。

  1.在信息平台发布的水利建设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图审项目信息,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申报、升级的工程业绩认定依据。

  3.未在信息平台登录公示的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境内的水利建设工程的相关招投标活动,并承接工程施工、监理、图审业务。       

  4.未在信息平台公示的从业人员,不得认定为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参与企业的资质评审、承接工程业务。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区职能部门和水利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监督检查,做好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正常的水利建设秩序。

  第六条  申报水利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包括专业承包)的企业人员中,从外省、地、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水利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换发绍兴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信息平台公示,未经确认和公示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在职人员参与资质申报。

  已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中,有上述情况的人员也应按要求抓紧办理确认手续。

  第七条  信息检查。

  1.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监理、图审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和工程信息进行日常查询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登录并公示相关信息。

  2.绍兴市水利局每年对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施工、监理、图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主要人员(水利建造师、水利三级项目经理、水利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以下简称主要人员)及规模以上在建项目、在审项目信息进行检查。

  3.检查内容。

  (1)企业和人员信息。已取得水利建设从业资质证书,按第三条第1、2款规定的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人员为检查对象,各企业需按实填报《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表》(表一),并提供相关人员上年第四季度三个月企业所在地社保机构交纳的社会保险的书面凭证(费用必须由所在单位缴纳,五险齐全,并加盖社保缴费证明专用章),上报当地区、县(市)水利局(越城区内企业直接上报市水利局)。

  (2)项目信息。第三条第3、4款规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合同额在规模以上施工、监理项目以及施工图审查项目,无论是否为本地施工、监理企业、图审机构,都应将《绍兴市在建在审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表》(表二)上报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各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

  (3)检查时间。集中检查时间为每年的1月,各企业于1月10日前将《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表》(表一)和《绍兴市在建在审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表》(表二)报各区、县(市)水利局或市直各开发区职能部门,经各区、县(市)水利局和市直各开发区职能部门审核后,集中于1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水利局建设安监处。

  第八条  各水利建设施工、监理、图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报送虚假信息或未及时在信息平台上报送在建项目信息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对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九条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另有调整时,从其规定执行。                         

  表一

   绍兴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施工             监理              图审

  资质等级

  主项资质等级                水利资质等级

  注册所在地

 

  法人代表

 

  人员情况

  人员类别

  企 业 自 查

  区、县(市)核实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高级职称

  人

  人

  中级职称

  人

  人

  初级职称

  人

  人

 

  人

  人

  建造师(三级项目经理)人员

  一级

  人

  人

  二级

 

  人

  三级(经理)

  人

  人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三 类人员资 格证书人员

  A证

  人

  人

  B证

  人

  人

  C证

  人

  人

  具 有

  关键岗位资格证书人 员

  施工员

  人

  人

  质检员

  人

  人

  安全员

  人

  人

  资料员

  人

  人

  材料员

  人

  人

 

  技术工人

  人

  人

  表二

   绍兴市在建在审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表

  项目名称

 

  项目标段

 

  项目业主

 

  项目类别

  施工         监理          图审

  承接企业

  (盖章)

  项目概况

 

  合同金额

  万元

  开竣工时间

 

  主  要

  参  与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职称(建造师)

     
     
     
     
     
     
     

  注:1、职务:指在本项目中承担的职务,如项目负责人、总监、施工员等;

      2、职称:指与本人在本项目中承担的职务相对应的职称,如二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全文下载]: 绍市水利〔2014〕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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