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管委会:
为规范和指导市区农村级河道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河道行洪、灌排能力提高和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配套政策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6日
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及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村河道行洪、灌排能力提高和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配套政策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河道建设项目为绍兴市本级,包括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城)范围内的农村河道清淤疏浚和砌坎护岸项目,市本级农田水利设施基础建设及新农村建设范围内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市直各开发区(新城)和越城区农水局、财政局负责所辖范围内项目的初选、初验和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各基层水利站负责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建设监管、竣工验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施原则和建设标准
第四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实施原则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分年推进”的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等级,由乡(镇、街道)、村(居)实施分级投资建设与管理。
(二)按照“全河段整治”的原则,实施“连片疏浚、集中整治”的模式,以达到沟通周边主要水系的要求。涉及两个行政村以上的村级项目,由乡(镇、街道)协调组织同步实施。
第五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一)河道清淤要求全面清除河床淤泥、河道沉积垃圾,不留死角;河道疏浚要求按设计断面施工,河床边坡和河底高程满足设计要求。做好淤泥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河道砌坎护岸要在满足行洪、排涝、通航等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采用生态型护岸结构形式(附图典型断面3~5),注重功能要求和生态需求的和谐统一。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备案
第六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单位)为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或仍具有农村乡镇性质的街道、居委会。
第七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申报程序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先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水利业务基层部门签具意见。越城区项目由越城区农林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直各开发区(新城)项目由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清淤疏浚方量小于2000立方米或砌坎护岸长度小于200米的项目不得申报。上报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逾期上报的不予安排。上报单位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一);
2、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预算、实施计划、资金筹措等);
3、相关设计方案文本。
第九条 市水利局对上报的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及相关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查,按照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原则确定项目计划,于每年2月底,由市水利局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条 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城)和有关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处理好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开展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测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砌坎护岸断面结构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越城区农水局、袍江开发区和高新开发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做好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合同管理制,投资概算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制;砌坎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计划和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标准。确需调整的,应说明调整原因,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审核,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水利局审批。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整编好完工验收资料,并填写《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二)。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城)应成立验收组,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并填写《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初验表》(附表三),出具本区域内年度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初验报告。
工程初验资料应于每年12月上旬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市本级年度农村河道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备案。
第五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河道建设是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城)、相关乡(镇、街道)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市财政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良好的项目区将优先给予立项扶持。
第十六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一)清淤疏浚补助标准
按清淤疏浚土方每立方米7元补助;中标单价低于每立方米7元的,按实际中标单价进行补助。
(二)砌坎护岸补助标准
采用干砌石护岸型式的河道,挡墙高度在0.8米以上的,单面每米补助150元;采用浆砌石护岸型式的河道,挡墙高度在0.8米以上的,单面每米补助150元;采用生态护岸型式(包括生态砼、木桩、景观石堆砌)的河道,木桩单侧每米补助250元,其他型式挡墙高度在0.8米以上的,单面每米补助250元。中标单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中标单价进行补助。
(三)其他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标准为100万元。清淤疏浚和砌坎护岸项目实际完工量超过批复工程量的,按批复工程量予以补助;实际完工量小于批复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补助;当年未完工项目不予补助,经市水利局同意,可转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水利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与市水利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不再安排相关乡(镇、街道)下年度的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市级计划:
1、不按下达计划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2、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
3、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4、有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的;
6、拒不接受水利、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试行期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修订。原印发的《绍兴市本级村级河道清淤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绍市财农〔2012〕57号)同时废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申报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建设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内容 | |
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 |
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 |
乡(镇、街道)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水利站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二
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实施主体 | |
实施时间 | | 实施地点 | |
总投资额 | | 自筹资金 | |
申请补 助依据 | |
申请补 助金额 | (大写)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 设情况 | |
区(市直各开发区)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市直各开发区)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水 利部 门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 政部 门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三
绍兴市本级农村河道建设项目初验表
初验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项目决算 (附竣工决算资料) | 万元 |
项目完成情况 (附工程竣工图) | |
建设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验收组意见 |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