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绍兴市农业农村工作财政配套资金的安排意见》(绍市委办传〔2014〕1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现状,为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了《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4年9月9日
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奖代补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全面改善提升农村饮用水条件,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根据绍兴市2014年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若干配套政策要求,市财政设立农村饮用水建设以奖代补资金3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的补助和奖励。为加强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奖励补助和长效管理部分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奖补资金对农村饮用水项目和长效管理考核工作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进度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本以奖代补资金以考核奖补的形式分配到各区、县(市)政府,由各区、县(市)政府分配到各农村饮用水补助项目,并报绍兴市水利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奖补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情况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若干个,一等奖为总奖补资金的25%,二等奖为15%,其余为三等奖奖补资金。长效管理资金根据得分情况考虑10到20万元(包含在奖补资金内)。
第七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应在当年的11月底,由各区、县(市)水利、财政部门将当年实施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实施总结、要求申请农村饮用水以奖代补资金报告及自评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补评分表结合实地抽样进行评分,得分80分以上的,根据分值高低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复查仍合格的)后,由市水利局函告市财政局兑现资金,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各区、县(市)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下达的奖补资金联合发文明确具体补助项目及额度,并报绍兴市财政局、水利局备案。各区、县(市)财政局、水利局应确保按备案文件要求下拨至各项目,此项工作将作为后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材料费、人工费、按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长效管理补助资金用于水质检测(水源水、出厂水、龙头水)、水源地保护(巡查、保洁等)和工程设施维护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以村级集体自筹和各区、县(市)政府投入为主,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对项目实行适当奖补。
第十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要真正把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农民饮用水建设项目上,实施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级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 资金是否按规定内容支出;
2. 资金是否按进度拨付到位;
3. 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4.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 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水利部门对所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财政部门对政策合规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下一年度奖补资格。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取消下一年度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奖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细则》(绍市水利〔2011〕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绍兴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考核奖补评分表
单位:
序号 | 考核内容 | 总分 | 评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自评 | 市级评分 |
1 | 工作部署 | 10 | 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定期检查、有总结。按一般、较好、好三个等次,分别给予评分。 | | | |
2 | 组织保障 | 10 | 建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责任单位、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履行职责到位,工作协调一致;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健全。 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扣4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3分,不按时填报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扣3分。 | | | |
3 | 资金管理 | 15 | 各级财政有专项扶持资金,有具体的政策补助措施,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规范,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有财政扶持资金及管理制度10分;工程建设资金落实到位5分。 | | | |
4 | 工作成效 | 40 | 年初有工程实施计划,按计划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年初有计划得5分,全部完成工程建设计划得20分,根据未完成项目情况适当扣分;通过验收得5分,未验收或未通过验收适当扣分,超计划完成人口按超额比例加分,最多加10分。 | | | |
5 | 长效管理 | 15 | 政府对长效管理实行优惠政策和积极扶持,落实有关部门主要职责,确保水质安全。有水价优惠政策得5分,有专门负责定期水质检测得10分。 | | | |
6 | 奖补管理 | 10 | 市级以奖代补资金足额落实到农村饮用水项目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 | | |
| 合计 | 1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