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
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水办农〔2015〕20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按时完成2015年度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现将开展市级评价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对象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工程范围为小型水库,5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海塘工程(含沿塘水闸、口门等交叉建筑物),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堤防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含沿堤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山塘、堰坝、渠道、水闸、泵站、高效节水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等。
二、组织形式
1.县级自查,11月15日至12月20日;
2.市级复评,市水利局将组织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联合各区、县(市)水利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人员,采用对调抽查的形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复评工作,具体对调抽查方案另行通知。
考核时间安排如下:
2015年12月21日—22日上虞区、诸暨市
2015年12月23日—24日柯桥区、越城区
2015年12月25日嵊州市、新昌县
三、有关要求
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体制建设和工程管理实绩两部分,本次评价工作以工程管理实绩情况为重点。
2.县级自查报告(参见《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附件4)、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公众问卷(20份)、相关佐证材料等县级自查资料请于12月20日前提交至绍兴市水利局。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抓紧开展相关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绍兴市水利局:赵鹏涛,0575-85152071;
绍兴市水利局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