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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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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水利局党组印发
《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市水利党组〔2016〕1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水利局党组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好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试行)》(绍市委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局党组要负起主体责任,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尤其是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二、根据上级组织提供的情况,以及局直属机关纪委了解掌握的情况,认为需要谈话提醒的,由局党组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三、实施谈话提醒,应当制作《开展谈话提醒建议书》(附件1),内容包括拟提醒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提醒事由等,送谈话人实施。

  四、谈话提醒原则上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安排工作人员记录(附件2)。

  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局主要领导进行,也可由局主要领导委托其他分管领导进行。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副职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局分管领导进行,也可由局分管领导委托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对其他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五、谈话提醒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谈话涉及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谈话人签字背书后,由局直属机关纪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六、实施谈话提醒前,应当及时与市纪委综合派驻第二纪检组沟通,主动听取意见。对市纪委综合派驻第二纪检组发送的《开展谈话提醒建议书》,应当及时开展谈话提醒。被谈话人为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的,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将有关材料向市纪委综合派驻第二纪检组报备。

  七、非中共党员干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全文下载]: 绍市水利党组〔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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