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实施条件: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替代措施。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7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段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 系 人:张梦琦 联系电话:8862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