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实施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7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市水利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3.占用跨市(区)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市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4.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 系 人:张梦琦 联系电话:8862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