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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行政许可  
 
16.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第3款。

  实施条件:符合防洪规划、河道规划等要求。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期限:20承诺期限:5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建设规划方案;

  3.水利防洪影响评估及补救措施.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8条;浙价费〔2008296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划和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占用水域补偿费330-750元/平方米;临时占用水域,按每月平方米4-10元收取。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人:张梦琦 联系电话:886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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