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第3款。
实施条件:符合防洪规划、河道规划等要求。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5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建设规划方案;
3.水利防洪影响评估及补救措施.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8条;浙价费〔2008〕296号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划和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占用水域补偿费330-750元/平方米;临时占用水域,按每月平方米4-10元收取。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人:张梦琦 联系电话:8862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