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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行政许可  
 
17.入河排污口审核

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

  实施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

  2.符合水功能区划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已有第三者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期限:20承诺期限:7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6.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联 系 人:谢凤珍联系电话:886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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