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6条。
实施条件:建设项目符合有关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7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 拟报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报请规划同意书的申请书;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人:张梦琦 联系电话:8862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