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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行政许可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5条第3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类别:法律

  实施条件:符合防洪规划和河道规划,设计单位具有水利工程设计相关资质。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业务处室、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批—→窗口出具批复—→窗口送达。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5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 系 人:张梦琦   联系电话:8862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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