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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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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水利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6〕265号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切实加强我市水利行业各类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绍市发改综〔2015〕5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绍兴市水利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将《绍兴市水利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传达至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咨询服务等参建单位,督促各参建单位规范履约,并及时将参建单位的失信行为上报绍兴市水利局建设安监处。
  另外,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时,要将“未列入绍兴市水利行业失信黑名单”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条件。
                          

绍兴市水利局
  2016年12月30日

绍兴市水利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切实加强我市水利行业各类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绍市发改综〔2015〕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水利行业诚信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或运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水利局指导、监督全市水利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管理按照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3人以上(含3人)轻伤或2人以上(含2人)重伤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无实效的;
  (四)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故意、恶意迟报事故的;
  (五)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八)被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无资质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十一)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伪造业绩、证书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
  (十三)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十四)因施工、监理不良行为被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在限制期内参与投标的;
  (十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十六)将中标合同转让的;
  (十七)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招标不公正的;
  (十八)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十九)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二十)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十一)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的;
  (二十二)在工程质量检测中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二十三)工程造价审计有失公正、监督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四)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中处以暂停投标资格的;
  (二十五)同一企业连续12个月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被约谈达到3次或被通报达到2次的;
  (二十六)同一项目连续12个月内因泥浆处置、渣土处置、扬尘防治、食堂卫生、超限超载运输、噪声污染等单一事项,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二十七)同一企业连续12个月内因泥浆处置、渣土处置、扬尘防治、食堂卫生、超限超载运输、噪声污染等单一事项,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
  (二十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列入、惩戒与撤销
  第六条  我市水利行业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绍兴市水利局、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记录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集记录的信息应及时报送绍兴市水利局。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单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由采集信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告知当事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确认列入
  由绍兴市水利局讨论确认列入本市水利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并上报信用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以下资料可作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依据: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发改、建设、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三)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从业单位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其他可以认定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因第五条(一)至(七)项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列入期限为1年。期限内,由其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拒不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因第五条(九)至(二十七)项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列入期限为6个月,并根据《绍兴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凡涉及第五条(八)项行为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视情节1-3年内不准在本市承接任何水利建设项目。
  第九条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或处理,且由绍兴市水利局或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检查时未发现新的失信行为的,失信黑名单期限满后,由绍兴市水利局上报市信用办撤销黑名单。
  第十条  失信黑名单执行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酌情延长失信黑名单期限并从重从严处罚。

    第四章失信黑名单的公布
  第十一条失信黑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公布涉及从业单位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十二条失信黑名单在浙江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绍兴市水利局、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并将录入“信用浙江”客户端,上报市信用办备案。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将由绍兴市水利局作为典型案例上报市信用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实施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筹划,专人负责。明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人员,未分解落实、失职渎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水利行业内的沟通,也要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沟通,通过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联合应用,推动形成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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