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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市水利〔2016〕31号

  

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立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绍兴市水利局

                          2016年1月28日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立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二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为指导,以《水法》等法律为基本依据,尊重山水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突出水资源的节约、管理与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立法目的

  通过水资源保护立法,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全面提升市民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制意识和资源环保意识;确立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因水制宜的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规范有序、高效利用、绿色优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体系;理顺涉水监督管理职责,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提升依法管水、依法治水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约束、引导社会各方主体的涉水行为,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发展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进“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建设。

  三、主要任务

  通过制定出台《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补白细化上位法规,健全完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通过调查分析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今后水资源需求预测,对国家、省已发布实施的上位法部分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对原有的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整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规范开发利用行为,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机制。按照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原则,以水资源的安全保障为依据,合理确定区域经济、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确定重点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明确曹娥江、浦阳江流域水资源配置及水量分配原则,区域(开发区)用水总量刚性约束机制;强化取用水监督,规范河湖管理和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落实节约用水措施,确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权交易、管理制度。

  (三)规范水资源保护行为,创建水生态文明体系。明确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职责,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控制原则;加强水污染源头管控,细化污染源治理和截污措施;规范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确立曹娥江、浦阳江流域水生态补偿机制;明确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目标,规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四)明确水资源保护职责,建立长效综合监管体系。落实水资源保护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规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确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长效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在不改变各相关部门现有职能的前提下,规范各部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和职权,确立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的工作协作机制;强化水资源保护的综合执法监督,依法规范各类涉水活动,进一步细化查处追究落实水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月下旬完成)

  1.收集国家、省关于水资源管理、保护方面的上位法规;省内外有关地方水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国家、省及市有关规范性文件。

  2.摸清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我市水资源需求预测。

  (二)立法动员阶段(2016年2月上旬完成)

  1.成立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调研起草组和专家顾问组。

  2.召开全市水政水资源分管领导及科长参加的立法工作动员座谈会。

  (三)考察调研阶段。(2016年3月底完成)

  1.赴南京、厦门等地学习考察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

  2.以座谈、现场调查等形式听取我市各地有关人士的建议意见。

  3.完成调研报告。

  (四)立法起草阶段。(2016年5月底完成)

  1.起草条例初稿。

  2.征求水利系统内部意见,修改完善稿本。

  3.组织开展社会公众意见收集,修改完善稿本。

  4.组织开展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稿本。

  5.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稿本。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条例(草稿)》进行论证。

  (五)条例送审阶段(2016年6月底完成)

  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送审稿)。编写立法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条例的意义、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按立法程序送政府常务会审议。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务求高效。通过立法调整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关系,既是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需要,更是进一步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参与的同志和被调研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亲自安排,亲自协调,把调研论证等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出成效。

  (二)深入研究,务求创新。本次调研论证旨在寻求水资源立法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在调研论证时,既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又要敢于创新、大胆突破。全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摸清底数、做好分析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对当前基层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实在有效、操作简明的破题办法。

  (三)合力推进,确保进度。水资源立法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时间紧、经验缺,需要全市水利系统共同努力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大力支持。各有关方面要将立法调研工作与“三严三实”教育紧密结合,切实做到统筹谋划,合力推进,确保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组名单

   

   

  附件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组名单

  一、《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  辉

  副组长:林  军、吕永江、徐国牛、孙炎松、王建勇

  成  员:徐诗军、林  涛、周志星、王东卫、马阿祥、袁晓华、胡国剑、金顺泉、谢振华、童云英、黄亦新、卢中伟、徐  旻、韩校生、杨  骅

  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调研起草组

  组  长:徐国牛

  副组长:唐明良、喻文莉、马阿祥

  成  员:邹  睿、邵  青、张建南、汤冠华、林璧辉、吴海昌

  三、《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专家顾问组

  陈金木(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处长)

  尹  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潘田明(省水利厅副巡视员)

  范波芹(省水利厅政法处处长)

  钱燮铭(省水利厅水政处处长)

  王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副处长)

  王文土(市人大农经工委主任)

  杨志敏(市法制办副主任)

    宋 亮(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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